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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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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认定: 《环保税实施条例》第三条 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di一款、第十二条di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第二部分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以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为例)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污染当量数=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值依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由省政府提出,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 注意:并非对每一排放口的所有污染纳入征税范围,只是对每一排放口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在前3项或前5项的污染物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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